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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守則

本守則對由新地會有限公司經營之「新地會」(簡稱「本會」)之所有會員均有約束力。會員包括普通會員、星級會員及本會不時招募之其他種類的會員,經簽署此申請表格申請成為本會會員,申請人即同意受本會員守則(包括不時生效之條款及條件)約束。

會籍

會員必須年滿 18 歲。

所有會籍申請及續期須經本會批准;本會有絕對酌情權批准或不批准有關申請及續期,無須作任何解釋。

會籍的首個有效期為 5 年或本會所指定的年期。

本會有絕對酌情權按照任何期限或方式延續會籍。在對上述條文沒有任何影響的情況下,當會員會籍續期時,會員必須應本會要求,證明其附合本會會員之資格,並提交本會所須之證明文件,以供批核。

會員對本會之組織、運作或管理無投票權,亦對本會之任何財產無任何權利或追索權。本會之會籍不的得轉讓

會員證

每位會員於其會籍申請及續期被接納後,將獲本會發出一張會員證及延續會員證(各自簡稱「會員證」)。新會員於收到會員證後應立即於證上簽署,而會員證上之簽名須與申請表上之簽名相同。

會員證在任何情況下均為本會之財物,本會有權隨時撤銷該證之效力及 / 或終止會員之會籍,而無須給與任何理由。本會亦有權要求會員歸還會員證予本會。

會員證祇供獲發該證之會員使用,不得轉讓。會員於享用本會所提供之設施及服務時,須於被要求時出示會員證作為其會籍的證明。

倘若會員證遭遺失、損壞或被竊,須立即通知本會。本會補發新證,可收取費用。

設施及服務

會員於被批准入會後,即有資格接受及享有本會提供之設施及服務,惟須先得到本會之邀請及接受本會於提供該等設施及服務時訂明之任何特定條款及條件限制。有關對會員作出之邀請,本會有絕對酌情權。

本會有絕對酌情權於不同條件下,提供設施與服務予不同類別之會員。

本會有絕對酌情權隨時終止任何設施或服務之提供及 / 或其運作,而無須向會員發出通知或給與任何理由。

本會就任何人士包括任何商人或店舖拒絕承兌會員證與及商戶所提供之貨品及 / 或服務,概不負責。

會員不得利用本會或本會提供之設施、服務、資料或文件作任何商業、不道德或不合法用途。

本會之責任

除非由於本會或其僱員或妥為授權代表之疏忽或過失,本會無須為任何因會員之會籍或與會籍關連而直接或間接導致或引起任何性質之損失、索償、費用、收費或支出,向任何會員或任何其他人士承擔責任或法律責任。

會員償付費用

本會保留權利向會員收取費用,作為償付本會按會員要求提供及/或送付任何資料或文件時所引致之費用或支出。

更改會員守則

本會有絕對酌情權不時更改本會員守則,並以其認為合適之任何方式通知會員任何上述之更改。

除非會員證在更改生效並載明於向會員通知之日期前被歸還本會以便註銷,否則會員須受該等已更改之守則約束。

退會

任何打算退出會籍之會員應於最少 7 日前以書面預先通知本會,表明其意向,並將會員證隨同退會通知,以掛號函件寄回本會。

開除會籍

本會倘若認為任何會員之行為對本會有損或與本會之利益相違或違反任何會員守則,本會可開除有關會員於本會之會籍,而本會之決定為最後及終局性的。

被開除會籍之會員停止擁有會籍所授予之任何權利、福利或優惠,而且不再有權接受及享有本會提供之設施及服務。被開除會籍之會員於收到開除會籍之通知後須立即向本會交還會員證。

本會終止運作

新地會有限公司有絕對酌情權於任何時候終止本會之運作而無須向會員發出通告或給與任何理由。於本會之運作被終止以後,會員之一切權利及優惠即告終止,而全部會員應在接到本會運作終止之通知後立即向本會交還會員證。於任何情況下,會員不得亦不能因本會終止運作而向本會、新地會有限公司之董事、股東或管理人員提出任何性質或在任何情況下引致之索償或要求。

個人資料

每一位申請會籍之人士必須提供此申請表格內所要求之全部個人資料及其他資料,以便本會考慮其申請。若未能向本會提供該等資料,可能導致本會無法處理有關申請。

如申請獲批准,在會員之會籍延續期間,本會可收集進一步之個人資料及其他資料。

申請人或會員之個人資料及其他資料可被本會用作促進或與下列有關之所有或任何用途:

(a) 處理會籍之申請;
(b) 評核及 / 或驗證提供予本會之資料;
(c) 不時為本會及 / 或新鴻基地產集團(簡稱「集團」)任何成員之任何目的進行研究及 / 或分析;
(d) 為會員提供特權、利益及其他優惠並匯集及安排任何其他人士包括任何集團成員或任何其他商號、公司、法團或非法團性質之組織(合稱「有關人士」)為會員提供特權、利益及優惠;
(e) 為本會、任何集團成員或任何有關人士就會員或一般顧客設計及向他們提供及推廣設施、服務及 / 或產品;
(f) 就本會、任何集團成員或任何有關人士對會員或一般顧客設施、服務及 / 或產品之提供作出推廣、改進及 / 或推展;
(g) 促進會員與本會及任何集團成員間之溝通,並鼓勵會員就其對本會、任何集團成員或任何有關人士之設施、服務及 / 或產品之需要及期望作出回應;
(h) 為任何目的(無論是否為對任何申請人或會員採取任何不利行動)將其個人資料與本會及 / 或其他人所持有或控制有關同一人之個人資料作出比較;
(i) 履行任何適用法律下要求披露之規定;
(j) 任何經申請人或會員不時同意之其他用途。

本會會把申請人及會員之個人資料及其他資料保密,但本會可能會向任何及全部下列人士或實體披露、轉遞(無論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境內或境外)及 / 或交換任何該等資料:

(a) 任何集團成員;及 / 或
(b) 任何有關人士;及 / 或
(c) 任何就有關本會或任何集團成員各自之運作或向會員提供設施、服務及 / 或產品而向本會或任何集團成員提供行政、電訊、電腦或其他服務之代理人、承辦商或其他服務提供者。

尤其是該等個人資料可能會不時被用以直接促銷本會、任何集團成員或任何有關人士所提供之設施、服務及 / 或產品,除非及直至收到有關會員書面要求停止使用其資料作直接促銷用途。

每一位會員均有權要求查閱其個人資料及要求改正任何證實為不準確之個人資料。本會有權就處理任何查閱資料要求收取合理費用。任何資料查閱或改正之要求可以指定表格以書面附帶最少 7 日預先通知向本會資料保護主任提出,其辦事處位於香港港灣道 30 號新鴻基中心 45 樓 (電話:2828 7878 及傳真:2827 8804)。本會會遵照任何該等要求加以辦理除非本會在適用法律及規例下可拒絕或必須拒絕辦理任何該等要求。

適用法律

本守則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管轄並按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解釋。

管轄文本

本守則之英文文本及中文文本在文義上如有任何歧異,概以英文文本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