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守则对由新地会有限公司经营之“新地会”(简称“本会”)之所有会员均有约束力。会员包括普通会员、星级会员及本会不时招募之其他种类的会员,经签署此申请表格申请成为本会会员,申请人即同意受本会员守则(包括不时生效之条款及条件)约束。
会籍
会员必须年满 18 岁。
所有会籍申请及续期须经本会批准;本会有绝对酌情权批准或不批准有关申请及续期,无须作任何解释。
会籍的首个有效期为 5 年或本会所指定的年期。
本会有绝对酌情权按照任何期限或方式延续会籍。在对上述条文没有任何影响的情况下,当会员会籍续期时,会员必须应本会要求,证明其附合本会会员之资格,并提交本会所须之证明文件,以供批核。
会员对本会之组织、运作或管理无投票权,亦对本会之任何财产无任何权利或追索权。本会之会籍不的得转让
会员证
每位会员于其会籍申请及续期被接纳后,将获本会发出一张会员证及延续会员证(各自简称“会员证”)。新会员于收到会员证后应立即于证上签署,而会员证上之签名须与申请表上之签名相同。
会员证在任何情况下均为本会之财物,本会有权随时撤销该证之效力及
/ 或终止会员之会籍,而无须给与任何理由。本会亦有权要求会员归还会员证予本会。
会员证祇供获发该证之会员使用,不得转让。会员于享用本会所提供之设施及服务时,须于被要求时出示会员证作为其会籍的证明。
倘若会员证遭遗失、损坏或被窃,须立即通知本会。本会补发新证,可收取费用。
设施及服务
会员于被批准入会后,即有资格接受及享有本会提供之设施及服务,惟须先得到本会之邀请及接受本会于提供该等设施及服务时订明之任何特定条款及条件限制。有关对会员作出之邀请,本会有绝对酌情权。
本会有绝对酌情权于不同条件下,提供设施与服务予不同类别之会员。
本会有绝对酌情权随时终止任何设施或服务之提供及 / 或其运作,而无须向会员发出通知或给与任何理由。
本会就任何人士包括任何商人或店铺拒绝承兑会员证与及商户所提供之货品及 / 或服务,概不负责。
会员不得利用本会或本会提供之设施、服务、资料或文件作任何商业、不道德或不合法用途。
本会之责任
除非由于本会或其雇员或妥为授权代表之疏忽或过失,本会无须为任何因会员之会籍或与会籍关连而直接或间接导致或引起任何性质之损失、索偿、费用、收费或支出,向任何会员或任何其他人士承担责任或法律责任。
会员偿付费用
本会保留权利向会员收取费用,作为偿付本会按会员要求提供及/或送付任何资料或文件时所引致之费用或支出。
更改会员守则
本会有绝对酌情权不时更改本会员守则,并以其认为合适之任何方式通知会员任何上述之更改。
除非会员证在更改生效并载明于向会员通知之日期前被归还本会以便注销,否则会员须受该等已更改之守则约束。
退会
任何打算退出会籍之会员应于最少 7 日前以书面预先通知本会,表明其意向,并将会员证随同退会通知,以挂号函件寄回本会。
开除会籍
本会倘若认为任何会员之行为对本会有损或与本会之利益相违或违反任何会员守则,本会可开除有关会员于本会之会籍,而本会之决定为最后及终局性的。
被开除会籍之会员停止拥有会籍所授予之任何权利、福利或优惠,而且不再有权接受及享有本会提供之设施及服务。被开除会籍之会员于收到开除会籍之通知后须立即向本会交还会员证。
本会终止运作
新地会有限公司有绝对酌情权于任何时候终止本会之运作而无须向会员发出通告或给与任何理由。于本会之运作被终止以后,会员之一切权利及优惠即告终止,而全部会员应在接到本会运作终止之通知后立即向本会交还会员证。于任何情况下,会员不得亦不能因本会终止运作而向本会、新地会有限公司之董事、股东或管理人员提出任何性质或在任何情况下引致之索偿或要求。
个人资料
每一位申请会籍之人士必须提供此申请表格内所要求之全部个人资料及其他资料,以便本会考虑其申请。若未能向本会提供该等资料,可能导致本会无法处理有关申请。
如申请获批准,在会员之会籍延续期间,本会可收集进一步之个人资料及其他资料。
申请人或会员之个人资料及其他资料可被本会用作促进或与下列有关之所有或任何用途:
(a) 处理会籍之申请;
(b) 评核及 / 或验证提供予本会之资料;
(c) 不时为本会及 / 或新鸿基地产集团(简称“集团”)任何成员之任何目的进行研究及 / 或分析;
(d) 为会员提供特权、利益及其他优惠并汇集及安排任何其他人士包括任何集团成员或任何其他商号、公司、法团或非法团性质之组织(合称“有关人士”)为会员提供特权、利益及优惠;
(e) 为本会、任何集团成员或任何有关人士就会员或一般顾客设计及向他们提供及推广设施、服务及 / 或产品;
(f) 就本会、任何集团成员或任何有关人士对会员或一般顾客设施、服务及 / 或产品之提供作出推广、改进及
/ 或推展;
(g) 促进会员与本会及任何集团成员间之沟通,并鼓励会员就其对本会、任何集团成员或任何有关人士之设施、服务及
/ 或产品之需要及期望作出回应;
(h) 为任何目的(无论是否为对任何申请人或会员采取任何不利行动)将其个人资料与本会及 / 或其他人所持有或控制有关同一人之个人资料作出比较;
(i) 履行任何适用法律下要求披露之规定;
(j) 任何经申请人或会员不时同意之其他用途。
本会会把申请人及会员之个人资料及其他资料保密,但本会可能会向任何及全部下列人士或实体披露、转递(无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或境外)及
/ 或交换任何该等资料:
(a) 任何集团成员;及 / 或
(b) 任何有关人士;及 / 或
(c) 任何就有关本会或任何集团成员各自之运作或向会员提供设施、服务及 / 或产品而向本会或任何集团成员提供行政、电讯、电脑或其他服务之代理人、承办商或其他服务提供者。
尤其是该等个人资料可能会不时被用以直接促销本会、任何集团成员或任何有关人士所提供之设施、服务及
/ 或产品,除非及直至收到有关会员书面要求停止使用其资料作直接促销用途。
每一位会员均有权要求查阅其个人资料及要求改正任何证实为不准确之个人资料。本会有权就处理任何查阅资料要求收取合理费用。任何资料查阅或改正之要求可以指定表格以书面附带最少
7 日预先通知向本会资料保护主任提出,其办事处位于香港港湾道 30 号新鸿基中心 45 楼 (电话:2828
7878 及传真:2827 8804)。本会会遵照任何该等要求加以办理除非本会在适用法律及规例下可拒绝或必须拒绝办理任何该等要求。
适用法律
本守则受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管辖并按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解释。
管辖文本
本守则之英文文本及中文文本在文义上如有任何歧异,概以英文文本为准。